根据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》的有关规定,护照有效期调整如下:
一、因私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: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,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。
二、公务护照、公务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五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