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中国决定对原产于日韩美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(11/22/03)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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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22日发布2003年第61号公告,公布对原产于日本、韩
国、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的反倾销终裁决定,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。 应国内产业申请,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 年5月22日对原产于日本、韩国、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 氰酸酯(TDI80/20)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。在本案调查期 间内,经十届中国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,由商务部承担 反倾销调查职能。商务部于2003年6月10日发布初 裁公告决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》的规定 和调查结果,商务部现作出终裁决定,即被调查产品存在 倾销和实质损害,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 经商务部建议,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被调查产品 征收反倾销税。 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步裁定提供的现金保证金,按公 告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 转为反倾销税,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 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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