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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对药品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(09/07/07)

    7月10日,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,农业部、卫生部、国家工商总局、国家质检总局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部门向记者介绍了国家食品药品安全“十一五”规划落实情况。新华社记者 何俊昌 摄

    新华网北京9月7日电(记者吕诺)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发布《关于贯彻落实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〉的实施意见》,对药品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。

    《实施意见》规定,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、批准证明文件而未取得许可证、批准证明文件,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,依照《药品管理法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,并依照国务院《特别规定》,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、设备、原材料等物品;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,依照《特别规定》,没收违法所得、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、设备、原材料等物品,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,并处10万元罚款;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,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。

    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被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,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,《实施意见》明确,应依照《特别规定》,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生产、经营许可证或者GMP、GSP认证证书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再符合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规定的条件、要求,被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,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,依照《特别规定》,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生产、经营许可证。被吊销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。

    《实施意见》强调,药品销售者购销记录、医疗器械销售者购销台账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2年。药品、医疗器械销售者进货时,应当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药品出厂检验报告、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明、或者由供货生产企业签字、盖章的出厂检验报告、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;不能提供的,不得销售。实行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应当索要生物制品批签发文件。药品销售者违反上述规定的,依照《药品管理法》规定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情节严重的,吊销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;同时可依照《特别规定》,责令停止违法产品销售;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,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,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。医疗器械销售者违反上述规定的,依照《特别规定》予以处罚。

    据了解,为进一步贯彻《特别规定》,目前,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正在起草《药品召回管理规定》《药品出口管理规定》等相关规定,近期将上网征求意见。

新闻链接  

    我国将建立并公布出口药品生产经营者良好和不良记录

    我国将建立出口药品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,并予以公布。这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在《关于贯彻落实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〉的实施意见》中明确的。

    《实施意见》规定,药品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(地区)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。出口药品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,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,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,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。

    药监局:隐患药不召回造成严重后果者吊销资格

    若发现其生产的药品或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,生产企业必须主动召回,否则将被药监部门依法重罚;若因未召回隐患药械导致危害公众生命的严重后果的,责任企业将被吊销药品或医疗器械的生产资格。

    日前,国务院出台《特别规定》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。国家药监局昨天公布《实施细则》,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。其中,特别对不良药品、医疗器械的召回,做出规范化规定。

    中国将对药品、医疗器械实行全方位监管

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今年已查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13776次 新华社发

  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8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说,中国将进一步深入开展药品、医疗器械研制、生产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整治。

    颜江瑛还说,今后中国将每两周发布一次食品安全信息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日前颁布的《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》建立食品信息的统一发布制度。食品安全信息主要来源于农业、质检、工商、卫生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部门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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