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劳动保障部发布职工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(0/10/08)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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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华网1月10日消息 劳动保障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,通知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。以下是通知全文。
劳社部发[2008]3号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(局): 根据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513号)的规定,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。据此,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: 一、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:365天-104天(休息日)-11天(法定节假日)=250天 季工作日:250天÷4季=62.5天/季 月工作日:250天÷12月=20.83天/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:以月、季、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。 二、日工资、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《劳动法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,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,即折算日工资、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。据此,日工资、小时工资的折算为: 日工资:月工资收入÷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:月工资收入÷(月计薪天数×8小时)。 月计薪天数=(365天-104天)÷12月=21.75天 三、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[2000]8号)同时废止。
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○○八年一月三日
劳动部门:今年起加班费计算基数与往年不同 元旦刚过,记者的一个朋友就诉苦:“三天的假期,加了两天班,大过节的,加班费没有,哪怕给点过节费安慰一下也成啊。”职场压力的增大,早已使得加班不再是新鲜事。晚上10点走出写字楼的人群,他们疲惫不堪、行色匆匆,过着家和公司两点一线的生活。而他们的权益是否都得到了合理的保障呢?2008年元旦,《劳动合同法》开始实施,同时,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和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也开始实行。这两项新措施,都会对劳动者的加班生活有一定影响。记者从调查中了解到,超过90%以上的人都加过班,而有60%以上的受访者都表示公司没有加班费制度,因此无法获得正常的加班费。那么,按照法律规定,劳动者应该获得多少的加班费呢?在新的一年,劳动者获得的加班费将可能有什么样的调整? 新华网消息,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司司长李建28日下午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表示,用人单位如果拒不执行休假条例的规定,并逾期不改正的,行政部门将要求该单位按职工日工资的600%加倍向职工付赔偿金。 热点关注:劳动者的日工资 怎样计算有标准 延伸阅读: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节假日安排通知 根据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〉的决定》 ,为便于各地区、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、交通运输、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,经国务院批准,现将2008年元旦、春节、清明节、国际劳动节、端午节、中秋节、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具体安排通知如下。 2007年12月30日—2008年1月1日放假,共3天。其中,1月1日(星期二)为法定节假日,12月30日(星期日)为公休日,12月29日(星期六)公休日调至12月31日(星期一),12月29日(星期六)上班。详细>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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